金某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22:00:15
上诉人金雅婷因解除收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雅婷和被上诉人金善道、{干0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78年8月15日金雅婷出生,1980年初,原告金善道、{干0X}夫妇将金雅婷收为养女。1997年被告金雅婷来蚌为两原告亲戚带小孩,1998年两原告长子金柱在蚌购买本市同乐园小区7栋5单元7楼2号房屋一套,2001年6月金柱与金雅婷自愿登记结婚并落户蚌埠,2002年3月生一女名金瑶。两原告与被告关系一直相处很好,从2003年起,双方关系发生变化,常为琐事发生纠纷,。
:两原告于1980年收养被告的事实发生在,被告表示同意,应予准许。对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收养期间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用,因未提交被告有虐待、遗弃其的证据,不予支持,但考虑到两原告年老体弱多病,被告应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同时,还应考虑两原告还生有两子,故被告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一、解除原告金善道、{干0X}与被告金雅婷间的收养关系;二、被告金雅婷一次性支付原告金善道、{干0X}生活费用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金善道、{干0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其他诉讼费40元,送达费100元,合计人民币340元,由两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240元。
宣判后,金雅婷不服,,判决其向被上诉人支付生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金善道、{干0X}辩称原审判决是正确的,,维持原判。
最新资讯
-
08-16 0
-
08-21 1
-
04-14 0
-
08-26 1
-
08-05 0
-
08-0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