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23 02:55:15
上海市政府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
19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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