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关系规定的说明的复函[失效]
发布时间:2019-08-24 16: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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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馆1995年2月20日照会(NV/95号)收悉。
现就我国收养法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作如下说明:
扶养、成长”(总则第2条)原则,规定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出现不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情况,法律又规定可有条件地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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