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aa遗嘱公证部分有效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5-01 22:46:1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法民字第102号函收悉。

关于张aa遗嘱公证效力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五○年婚姻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关于夫妻、子女和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张aa之父张bb去世后,张aa、张cc、张dd均有继承张bb遗产的权利。张aa所立遗嘱只能处理她应继承的份额,不能处理别人应得的份额。经查张cc从未放弃对张bb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二种意见:张aa的遗嘱公证,其中有关处分张cc应继承张bb遗产的部分,是无效的。你院应根据法律和此案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