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失效]

发布时间:2019-08-18 23:49: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离婚案的管辖问题有不同意见,依《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报请我院指定管辖。从所报案卷材料看,原、被告的户籍均在郸城县。被告于一九八○年二月去你县,一九八三年二月回原籍郸城县和原告结婚,婚后双方旋即返回你县,不久,发生纠纷。原告于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向你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你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被告户、粮关系在原籍,,指令你院停止审理,。该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案件仍应由你院受理。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和居所地一致的情况;如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原告起诉时,被告在你县居住已达三年之久,你县即是被告居所地,且原、被告双方现又都在你县居住,因此,案件应由你院管辖,。如有需要向当事人原籍调查的事项,。以后遇有类似问题,,尔后移送,以免因发生管辖争议而延误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