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30 06:52:15


一、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