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全书
发布时间:2019-08-27 14:20:15
简介: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和医学上的认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1、传染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关于婚约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无明文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新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中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此后,,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由此可见,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在国外,关于婚约的性质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有道德约束力。
然而从法理上讲,该婚姻由于缺乏结婚的必备条件,应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据此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任何受强迫而与他人建立的婚姻关系属于前文所述的无效婚姻,,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予以法律制裁。
在我国,由于受封建家长制的残余思想的影响。尤其在农村,父母在家中的权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处理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纠纷时,司法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予以法律制裁。
但是双方在都达到结婚年龄以后要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只有这样婚姻才算完全合法。
婚姻是指作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指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每一个人,包括伟人,都离不开平凡的婚姻、家庭生活。正如衣食住行一样,婚姻、家庭生活是一个人一生中不可缺少的,是每个人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尽管每个人所面对的婚姻、家庭不同,但是从结婚、夫妻之间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到双方离婚以及因为过错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等,都不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尤其是男女双方或家庭成员之间的问题无法通过情感力量解决时,法律的力量就尤显突出。因此,了解婚姻家庭法律,并以此指导其婚姻家庭的生活,将能有效调整自己的行为,促进家庭健康发展。
笔者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结合多年办案的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将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整理成册,与大家免费下载,便于更全面、综合的了解婚姻法律知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社会需要以家庭的和谐为基础,而家庭的和谐在法律的框架下,将成为真正的和谐。
婚姻法律全书
第一章 结婚
一、结婚的要件是什么?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结婚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法定条件是: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只有双方都是无配偶的人,才可能结婚。
禁止条件是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男女双方只有在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不违背禁止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申请结婚,在办理好有关的登记手续后即成为合法的夫妻。
二、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具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个人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干涉的自由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其中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是婚姻自主的前提,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国家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这一自由是相对的,婚姻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而不能滥用权利。
三、不能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如何界定的?
答: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四、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情形是哪些?
答: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宜结婚,主要是因为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出现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和医学上的认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1、传染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五、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吗?
关于婚约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无明文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新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中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此后,,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由此可见,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在国外,关于婚约的性质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有道德约束力。
六、现在我和男朋友准备结婚,但是不知道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请问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结婚登记程序,依法可分为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相互联系的具体阶段。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即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有无配偶、有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审查必须认真、细致,依法进行。
3、登记或不予登记。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给当事人收执的证明其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至于当事人双是否举行过婚礼,是否开始同居生活或者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均不影响男女双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依法享有配偶的权利,负担配偶的义务。经审查,发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一般程序。
七、女方现在在外面打工,没有时间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不可以由女方的父母亲代理签字?
答: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是男女双方本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有关手续,其他人不得代理。
八、我与我女朋友准备结婚,请问结婚应当在哪里办理登记?
答: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该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是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这意味着,以往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府也不是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唯一机关。
九、我与老伴是于1980年结婚的,因为是在农村,虽然办理了婚礼,但是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我女儿2002年结婚,也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听说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不算结婚,请问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同时,,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和处理:,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因此,你们夫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而你女儿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没有补办婚姻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要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你们应当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十、我们于2000年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证,之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感情不和,我想提出“离婚”,但因为结婚时,男方给付了我三万元的彩礼。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我退还彩礼金,请问我可以提出离婚吗?我们生育的子女和财产问题怎么办?对方要退还彩礼有依据吗?
答:你们之间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其本身不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起诉,。但如果一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因为此种情况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因此,,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因为当事人在同居中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于彩礼金是否返还问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对于彩礼金,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返还。
十一、无效婚姻的情形在法律规定中有哪几种?
答: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
,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
十二、无效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之间毕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会涉及到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第十六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
3、财产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果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5、其他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十三、我与李某于介绍相识,感觉情投意合,遂发生了关系。不久,我发现李某有劣习,便提出分手,但李某威胁我:如果不与其结婚,要让我身败名裂,并三番五次到我单位和家庭吵闹。无奈之下,我于2002年5月1日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婚后,李某恶习难改,现在我真的无法忍受这种生活,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可以提出离婚吗?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答:《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而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提出分手,李某即以给你的名誉造成损害为要挟,并多次到你单位和家庭闹事,李某的行为显属胁迫,而你与李某结婚是屈于胁迫,非本人意愿。基于《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要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不得提出,。如果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如被长期锁在家中),则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因此,对于你们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由你与李某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
十四、包办、买卖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然而从法理上讲,该婚姻由于缺乏结婚的必备条件,应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据此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任何受强迫而与他人建立的婚姻关系属于前文所述的无效婚姻,,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予以法律制裁。
在我国,由于受封建家长制的残余思想的影响。尤其在农村,父母在家中的权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处理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纠纷时,司法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予以法律制裁。
十五、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婚姻是否始终无效?
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加,过去的违法行为也正逐步的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除。
但是双方在都达到结婚年龄以后要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只有这样婚姻才算完全合法。
十六、我与丈夫协议离婚后,因为住房问题,所以双方现在同居在一起,想请问一下,我们是去申请撤销离婚还是申请复婚呢?
答:你们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从法律角度上讲你们已经不是一对夫妻,你们现在仍然住在一起,属于一种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互不负有夫妻的义务,如忠实、扶养等;同时也不享受夫妻之间应当具备的权利,如遗产的继承等。
你们现在已经协议离婚,如果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情况,不能申请撤销离婚。你们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重新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婚姻关系。
十七、丢失结婚证怎么办?
结婚证是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配偶关系的证明,在办理出国探亲手续、继承财产、保险等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时,常需要出示结婚证。丢失结婚证有什么补救措施呢?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遗失或毁损离婚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申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请问夫妻之间的继承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24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定继承中对配偶继承权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还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有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等情况才适用法定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应按其遗嘱分配其遗产。以夫妻身份关系或婚姻状态的存在为前提,确认配偶之间为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
第二章 家庭关系
十九、结婚后,女方身患疾病,已经下岗在家,但现在男方对此不闻不问,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夫妻双方互相应当承担。如果女方因为身患疾病,而男方对此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她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在起诉离婚时一并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
二十、父母离婚了,离婚时是判给母亲抚养,现在我已经上大学,父亲不承担我的大学教育费用,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其他承担大学的教育费用?
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父母亲而言,其承担抚养义务是针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对于正在读大学的的学生,不属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亲没有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你要求父母亲承担大学的教育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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