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条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3 09:48:15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条。对于夫妻间的借条应当怎么看待,如何在法律处理上进行解释呢?
本文认为,只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有权利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夫妻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人身关系,但是不能排除夫妻之间也可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不过,因为夫妻之间人身上的法律关系导致夫妻财产发生混同,在具体的解决方式上会有不同罢了。
首先,应当看借条的内容。大概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借条,很简单的进行了约定。比如:某某借给某某10万元人民币。年月日。另一种是附条件的借条。比如:某某借给某某人民币10万元,离婚时归还。年月日。
因为第二种情况比较简单,我们先分析第二种情况。民事法律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思表示。在第二种情况中,当事人约定于离婚时归还借款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离婚后,双方没有了身份上的法律关系,自然财产也就不再混同。所以,此时完全可以按照借款之时双方的约定要求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认为借款时所借款项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钱不过是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钱,又怎么能叫借款呢?本文认为,是不是借款要以当事人借款之时的意思为准,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借款人)自然不会打此借条。既然打了借条,即认可了所发生的借款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应当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而且,不能当然的认为夫妻间的借款一定拿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结婚了也不能自然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还是存在两种情况。既然有借条的存在,如没有相反的证据,本为认为比较倾向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当离婚时,债权人自然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
第一种情况比较复杂,分析如下。首先要确定夫妻双方有没有财产约定。如果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各自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夫妻之间的这种借条应当认为和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条是一样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如果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约定,则一般不倾向于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理由是债务人会抗辩因为是夫妻关系期间夫妻财产混同,所以借款之时也是还款之日。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借款的用途分为两类:一类是借款用于债务人一方的消费或者债务人一方亲属的使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一方有权要求归还借款,至少是借款的一半;一类是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不视为借款,债务人不必按照借条约定偿还给债权人。本文认为第二个观点缺乏可操作性,证据的取得比较困难,即使取得了相应的证据,由于主要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证据的证明力可能比较低。所以,本文倾向于认为在夫妻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借条所体现的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以上分析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条,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借条是在夫妻结婚之前所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债权人一方要求债务人一方履行义务。首先,在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有没有权利向债务人要求归还借款,要看夫妻双方有无财产约定。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债权人就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归还债款。因为夫妻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判决一方归还另一方借款没有法律意义。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呢?婚姻的存续有何种法律意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视为夫妻双方财产的混同,相当于公司的合并。所以债务人一方实际上已经归还了债权人一方财产。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合同法》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夫妻虽然结婚了,但是仍然是两个人,而且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任然属于一方所有。可见,夫妻不能适用混同的理论。本文认为,婚前的债权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在离婚时归一方所有。所以,离婚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这里还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离婚之时可能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本文认为,婚姻使夫妻财产混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一方返还借条失去了实际意义。所以,大部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不会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的,要求也没有法律意义。婚姻关系的存在使得要求还款成为了法律上的不能,因此应当视为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在离婚之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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