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法院公证处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06 09:10:15


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2002)民一他字第12号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调解协议书”的问题,民事调解书。该答复中的“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因为,这些调解协议书不是基于司法行为产生的,。并且,你院请示的张建梅申请认可的离婚协议书上载明,当事人必须到户政机关登记后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故该离婚调解协议书尚不具有法律效力。鉴于上述考虑,同意你院对张建梅认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意见。

此复。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