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8-02 22:26:15


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起诉

  你院1986年5月2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

附:

执行

,请示如何处理具体问题事宜。主要是: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在财产或子女抚育方面翻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我们理解批复精神,原婚姻登记机关据此须全部撤销其离婚登记,。但有的一方业已再婚,撤销离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即成非法。况且,。我们意见,此种情况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原登记中的子女抚育或财产分劈部分予以撤销。然后,。。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复。
  198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