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离婚登记的所签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07-29 00:29:15
未办离婚登记的所签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原告郑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01年9月结婚。2006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郑某所有,但必须补偿陈某八万元人民币,其他共同财产归郑某所有。离婚证。”所以,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结合其它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
最新资讯
-
08-24 1
-
06-04 1
-
08-29 0
-
内地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
10-08 0
-
08-09 0
-
08-1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