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10-08 00:01:15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四日粤司公(87)109号《关于朱箕能等五宗遗嘱继承公证的请示》、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粤司公(1988)21号《关于陈冰怡等三人遗产案的请示》和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粤司公(1988)39号《关于被继承人霍伯谦遗产事的请示》均收悉。
关于香港居民谢淡秋、吕贤藻、黄少楚、陈冰怡、黄兆镇和霍伯谦等六件遗嘱继承案,遗嘱人均在香港设立的遗嘱,处分其在内地的房产,因此遗嘱内容应符合我国法律。在当事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我公证机关应对遗嘱进行检验。主要包括:确认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遗嘱受益人有无变化,遗嘱有无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等。对于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根据香港惯例,,,。为确认遗嘱检定书和遗嘱影印件的真实性,公证机关可要求当事人请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无抵触,应视为有效遗嘱,公证机关据此为遗嘱受益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有抵触,应视为无效遗嘱,公证机关不能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如其内容部分与我国法律相抵触,则遗嘱视为部分无效,公证机关只能对有效部分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关于香港居民为处理在港财产所立代书遗嘱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严禁违法婚姻的通知
- 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组织接待来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涉及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某某与赵某某因离婚诉讼涉及民办私立学校校产分割一案的复函
最新资讯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关于香港居民为处理在港财产所立代书遗嘱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08-03 1
-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08-14 0
-
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01-07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05-15 0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严禁违法婚姻的通知
09-05 1
-
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组织接待来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涉及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08-0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