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未达法定婚龄的人出具未婚证明事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30 08:00:15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现将广州市公证处送认证的(88)穗证字第49501号未婚公证书退你处。我司曾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以(87)司公字第24号《关于办理余丽云未婚公证事的函》规定,对未达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的当事人,公证处不宜为其出具未婚公证书,而以信函方式答复申请人。该文件下发后,一些公证处反映,有的国家不接受公证处的信函,仍要求当事人提供未婚公证书。为方便当事人,我司意见可以为其出具未婚公证书。证词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至今未曾登记结婚。”对于已到国外定居的当事人,证明的后半部分为:“至××××年×月×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未曾登记结婚。”
请转告广州市公证处,如当事人李伟斌前往的国家确实不接受公证处信函,可按上述证词将该公证书修改后重新送领事司认证,并注意保留原认证号:L189.
相关专题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关于香港居民为处理在港财产所立代书遗嘱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严禁违法婚姻的通知
- 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组织接待来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涉及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