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发布时间:2019-08-12 12:28:15
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对夫妻间应当建立的理想婚姻关系的倡导性规定。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夫妻相互忠实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其实质在于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但须注意的是,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是在第1章“总则”第4条,将其与“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列,而并非规定在第3章“家庭关系”之中,其规范属性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型规范,也非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与第2条、第3条有别,不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只是表明了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因此,难以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解释为一项法定义务。正因如此,如果婚姻当事人起诉讼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依据】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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