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离婚后一方承担子女抚养费数额、给付期限及给付方式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3 02:40:15


子女抚养费的多少及各方承担的份额,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必要的抚养费也是子女生存、接受必要教育的基本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而言: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所谓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所获得的固定报酬的总数,如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例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生活难以维持,另一方就应适当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则可相应的降低比例。

  总之,在具体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双方的负担能力和经济条件。如果女方的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仍应在费用负担问题上予以照顾。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自愿独自承担抚养费时,则可免除另一方负担。但经查实,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父母对其一般不再负有抚养义务

  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类情况,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必须注意的是,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是有条件的,其法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1)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需要被抚养;

(2)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负担抚养义务即不能维持自己生活,则不负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相关依据】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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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在确定了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后,应当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确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

  1?抚养费应定期给付,这是一般原则。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2?如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次性给付,是指按月或年应当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乘以抚养子女到法定年龄的期限,计算出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减少因为父母经济收入的变化可能带来无法支付的风险,但需支付方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直接抚养方可能将抚养费挪作他用,甚至挥霍、浪费,因而对国内公民离婚时采用这种给付方式应当慎重。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