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3 11:43:15
???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对于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巩固国防,促进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持部队纯洁稳定,提高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对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 ?一、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 二、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思想进步、。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 、;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
??? 四、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 五、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
???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 六、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 七、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 八、。
???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
??? 九、,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 十、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
??? 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离婚诉讼。
???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
???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 十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 十三、。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对军人的婚姻纠纷,军队各级法律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协助地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总参谋部、,。
??? 十五、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十六、,自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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