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与徐保俊离婚一案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8-12 13:12:15



(1984年9月18日)



离婚一案中的几个问题,向本院请示。
现提出我们的意见,请转告该院。
(一)王威在1980年去美国,1984年上半年办了移民手续,定居美国。
。如他是华侨,则此案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二十条规定,。如他已变更了国籍,则

(二)王威从美国寄来的起诉书是否须经公证、认证,民事诉讼法(试行)没
有这方面的规定。,对起诉书的真实性无可怀疑,可径予立案
受理。,可以通知王威,令其提出经过公证、
认证的起诉书。
(三)王威定居美国,如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告知其在国内委托诉讼
代理人代为诉讼,离婚诉讼的书面意见。委托书和书面意见,
,应经过公证、认证。送达
讼文书,则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的方式送达。
(四)收取诉讼费用问题。本案如非涉外案件,则应按照国内离婚案件的收费
标准收取。如是涉外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国内离婚案件同样的收费标准收取;
对我国公民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不同等对待的,
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对等原则对待。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