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邓瑞莲诉何汉思离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
发布时间:2020-07-31 18:41:15
离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
(1990年5月28日 (1990)民他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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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1990年4月2日(1990)湘法民字第1号关于邓瑞莲诉何汉思离
婚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受理此案后的
一年时间里,
被告仍居住本地,后回湖南省宁乡县办厂居住仅四个多月时间,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在本案审理期
间
当事人户籍迁移或者居所地变更的,。本案
。现被告人下落不明,可按下落不
明的有关规定处理。,应积极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