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邓瑞莲诉何汉思离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

发布时间:2020-07-31 18:41:15


离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 (1990年5月28日 (1990)民他字第21号) : 你院1990年4月2日(1990)湘法民字第1号关于邓瑞莲诉何汉思离 婚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受理此案后的 一年时间里,被告仍居住本地,后回湖南省宁乡县办厂居住仅四个多月时间,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在本案审理期 间当事人户籍迁移或者居所地变更的,。本案 。现被告人下落不明,可按下落不 明的有关规定处理。,应积极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