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31 02:04:15


(1992年3月17日法办〔199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请照此办理。


  附:


(1992年2月14日(92)司律字第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91)12号函即《关于明确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1988年2月24日,,即《关于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指出:“经有关部门批准,我部决定在香港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中国律师组成,对内、对外以中国律师身份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现在,该公司在深圳设立了办事处,它具有我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应准予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