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5 21:39:15
(1984年2月21日)(84)司公字第23号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请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供办证时参考。
附件一:
关于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
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年8月26日)民[1983]民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现予颁布实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
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会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它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领馆认证的有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的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要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要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八、,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1983年11月28日)(83)部领二字第261号
各驻外使领馆、驻荷兰代办处:
现将《关于驻外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送去,请参照执行。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
问题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了如下规定:
一、华侨结婚
1.为了方便华侨的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目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2.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3.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以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二、华侨离婚
1.鉴于离婚案件经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在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那一方提起诉讼,。
,居住国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夫妇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如已迁居其他国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崦要求离婚,。
4.,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匀有拘束力。如该判决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夫妻双方现均均系外籍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和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6.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
三、、。
四、办理化侨离婚登记的收费额,。
本规定仅供内部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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