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2 15:28:15
1956年9月22日,、、
近据湖北、广西、,对于外调劳改犯的配偶诉请离婚案件,为了征询被告对案件的答辩意见,需要查明其下落。但是,,却久不答复,使案件因此长期拖延,招致当事人的不满;,根本未向劳改机关查询,或虽经查询,不待见复,即作出缺席判决,这都是不妥当的。,必须通知被告人提出答辩意见,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刑期长短、夫妻感情以及原告的生活情况等等)依法判决。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妥善处理其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因此,被告人如外调劳改时,;劳改机关应负责查明函复。如久催不复,。被告的劳改地点查明后,,,不得推诿或拖延不照办。今后对劳改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除经查明确实不知该劳改犯的下落者外,。至于对刑满后收留就业人员的家属,如因经济困难或生活不在一起而提出离婚时,,按“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尽量帮助他们把家属接去,就地安家立业。以上希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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