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查处重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20-06-11 15:45:15
颁发时间 1990-6-18
【标 题】 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查处重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 1990-06-18
【实施日期】 1990-06-18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查处重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6月18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了查处重婚案件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高检院决定将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查处和决定是否起诉,是客观形势和检察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重视这项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重婚案件,是指被害人不控告而由其他公民、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重婚案件,各地要严格掌握受案范围。
三、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婚案件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及时作出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
四、重婚案件属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慎重,应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五、凡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重婚案件,均应起诉到人民法院审判。
六、人民检察院起诉有重大影响的重婚案件,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最新资讯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
04-02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08-19 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中手工业者的家庭财产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08-29 2
-
08-28 2
-
08-22 0
-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报请备案
08-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