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能为“事实婚姻”当事人出具夫妻关公证书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08 03:16:15


(1990年7月13日)(99)司公字第8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便字第010167号函收悉,关于旅美再婚当事人为申请与“事实婚姻”的前夫所生子女移居美国而申办与前夫的结婚公证书,,不能为其出具结婚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可按(83)司发公字第257号文的规定,为其与前夫所生子女出具的出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