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婚假及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规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5 00:12:15
文件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2004年33号令
婚假及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规定
一、婚假的假期期限:
婚姻法》规定的职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条件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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