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16 17:42:15
随着我国拥有私家车的家庭与个人越来越多,关于汽车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故而现代社会的人在买车时,对于车辆的质量的关注度相较于从前而言也有了越来越大的提升,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对于汽车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的认定就很重要了。所以今天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关于汽车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规定的相关知识。
一、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制造的。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反映用户使用需要的质量特性归纳起来一般有六个方面,即性能、寿命(即耐用性)、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三、汽车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规定
、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公布,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再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流转环节众多、技术原因复杂,非鉴定不能辨责任,即使鉴定也未必能尽达目的。现阶段,汽车产品质量纠纷多以缺陷汽车产品或汽车起火导致的损害赔偿为主。
目前,调整该类纠纷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民法通则》,但其中对产品质量缺陷举证责任的分配缺少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汽车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在原被告间如何分配存在不同的理解,也导致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
1、举证责任归属关乎诉讼成本及案件胜败
汽车质量的判定有赖于技术鉴定,汽车技术的复杂性,对于汽车故障或瑕疵或缺陷而言,往往不经鉴定,无以发现真相,有时甚至鉴定也无法得出有用的结论。同时质量鉴定结论属于重要证据,往往是案件胜败的关键。但是由于鉴定费用高,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到谁,谁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2、将第三方证据作为原告证明汽车产品缺陷的当然证据有待商榷
将交通事故鉴定结论或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相关描述认定为汽车产品缺陷。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活动。车辆类鉴定也属于交通事故鉴定的一种,但该种鉴定仅限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上使用。
将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汽车起火原因的结论认定为汽车产品缺陷导致车辆起火。,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而成,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由此可知,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是判定汽车产品缺陷的当然证据。
3、法律存在漏洞,不适当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要求汽车产品生产者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若无法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结合上述两法的规定分析,原告与被告关于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明确,规定了产品存在缺陷时被告需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但未明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举证责任倒置属于特殊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适用的,因此通常根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但由于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不适当,往往直接要求被告承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的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汽车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相关知识的全部内容,在现实的关于汽车的产品质量纠纷之中,如上文所说产品质量的的举证认定往往关乎判决的结果,所以掌握相关的知识对于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之中维护自身权益是有巨大的实际意义的。如果大家对于汽车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规定还有疑问欢迎继续咨询网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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