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1 05:56: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2001年11月9日,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重要内容印发你们,供办理涉及军人婚姻登记时参照执行。?
一、《规定》要求,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略?


三、《规定》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和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四、《规定》要求,。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关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
,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五、《规定》要求,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六、《规定》要求,。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军人的婚姻纠纷,军队各级法律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协助地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