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2021-01-23 05:31:15
申请管辖权异议在离婚案件中非常常见。离婚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不仅是当事人想使该案得到公平正义的审判,有时在离婚案件中申请管辖权异议也是诉讼双方施展离婚谈判技巧以达目的逼迫对方让步的手段。 。离婚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不仅是当事人想使该案得到公平正义的审判,有时在离婚案件中申请管辖权异议也是诉讼双方施展离婚谈判技巧以达目的逼迫对方让步的手段。
管辖权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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