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发布时间:2019-08-04 18:16:15
核心提示:婚姻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和父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分阶段的发展过程。早期为了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普遍采取歧视的态度,不仅在法律上没有给他们应有的权利,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虐待。比如,英国普通法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属于任何人的子女,其父不负有抚养的义务。法国1806年的民法典中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不得为继承人。对于认领过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时继承时,其继承的份额仅为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二十世纪初,人们开始认识到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是基于其父母的过错和责任,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因此,法国率先取消了“禁止搜索生父”的规定,此后,德国等一些国家也陆续在法律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待遇。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同时为了防止遗弃私生子导致的社会混乱,英国、德国、波兰以及北美等国家均加大了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力度,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处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非婚生子女在我国以前被俗称为“私生子”,具有一定歧视的含义。我国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中就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种种限制,明确在继承财产时“奸生子、婢生子依子量予半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在婚姻法中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继承法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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