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港澳离婚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8-16 09:35:15



离婚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

1974年5月17日,


你院(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请示收悉。我们认为,关于钱行仪与吴章明离婚一案,,。

此复

附: (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


最近,我们在处理港澳婚姻案件中,,,但判决书没寄给上海一方。例如:吴章明(男)与钱行义(女)于一九五三年结婚,生有二个孩子,一九六二年钱去香港,至六五年钱要求与吴离婚,但吴不同意,起诉,并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判决双方离婚生效,而吴在上海未收到书面判决。直到一九七三年才听儿子告诉以上情况,才要来一份判决。为此,,,还是上海另行判决,对此,我们没有把握,特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