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1 08:56:15



  


  印发《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政组字第84号·2001年11月9目)



  干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令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的决定》。贯彻实施修改后的、


  (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于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巩固国防,促进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持部队纯洁稳定,提高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对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矗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j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思想进步、。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韵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


  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人现实表现良好、,可酌情允许结婚。


  四、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五、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一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六、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七、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八、。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 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


  九、,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十、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


  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十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十三、。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