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30 08:00:15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又必须再审的,。

  2、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

答:。

  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

答:,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

  15、男方起诉离婚,、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并作实体处理。

  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答:只要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