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3 12:44:15
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
1989年11月21日,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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