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华侨眷属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1955]

发布时间:2019-08-31 18:54:15


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1955]

(颁布日期:1955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55年3月25日)

  全文

  你部发亚字54/288/410号来函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华侨眷属要求与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至于提出离婚以国外华侨重婚或久无音讯又无法查明为理由者,该理由所据事实,调查证实,方得据以判离。
  附一:华侨事务委员办公厅复函 侨群字(54)5226号

判决书或征求意见的函件的寄递办法,过去本会和贵院曾个别地发出指示,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执行中发生了一些问题。本会现草拟"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草稿)"一份,送请审核,。
   1954年12月28日
  附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草稿)
  过去各地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手续繁简不一,并发生了一些问题。
  华侨身在国外,绝大部份又是侨居在资本主义体系国家,"寄人篱下",处境复杂,他们对现实事物的看法和国内人民有很多差异,同时美蒋匪特也无日不在造谣诬蔑,阴谋破坏华侨与祖国人民的团结,为了照顾国外华侨的处境,并促进华侨爱国团结,不使美蒋匪特的阴谋得逞,因而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必要经过相当机关审核,然后寄发。但手续也不应过繁,以避免拖延时间,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特规定以下寄递办法:
婚姻纠纷案件时,需要与国外华侨取得联系,不论是征求意见的信件或离婚判决书,只要是寄往国外的,均应经省、直辖市的侨务机构或兼管侨务工作的部门和省、,由省、:
  1.对侨居在未建交国的华侨直接寄交华侨本人;(已建立归国华侨联谊会者可经省、
  2.对侨居在建交国的华侨一律邮寄我驻外使领馆,由使领馆代转华侨。(此项规定仅限于一般的婚姻诉讼文件,,,不能直接与使领馆发生联系。)
  (二)较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别关系,案情复杂,影响大,,、。
 附三:
  华侨事务委员会:
  1954年12月28日侨群字第(54)5226复函暨附件收悉。
  我们同意你委草拟的"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暂行规定(草稿)",。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