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1955]
发布时间:2020-08-11 03:06:15
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1955]
(颁布日期:1955年9月27日实施日期:1955年9月27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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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 379
你院8月27日 字第 号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法办 222
,我院认为,双方既有通讯关系,可由原告写信征求现在南朝鲜的男方对离婚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可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离婚;如男方不同意,根据事实上男方不可能来中国,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情况,如无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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