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
发布时间:2019-08-16 23:38:15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相关专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198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195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是否生效由谁证明问题的函[1987]
-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孟宪明、李瑞玲离婚案的批复[198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翠英申请与在台人员李幼梅复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8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华侨眷属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1955]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