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函[1956]
发布时间:2019-08-02 22:14:15
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函[1956]
(颁布日期:1956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1956年12月6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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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1956年10月23日〔56〕法民字第410号来函、10月27日〔56〕法民字第285号来函和10月30日〔56〕法民字第339号来函均收到。这三件来函都是请示一方居住内地提出离婚,另一方居住香港(或香港有亲友知其地址可以转交),如何向其征求意见的问题,现一并答复如下:
居住内地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照已知的对方的地址利用邮递直接去信征求对方意见,协商解决;如果居住内地的一方委托律师承办该案时,可由律师机构的律师名义代为去信向对方征求意见。,,并通知其答辩。在函送前,。,、门牌号码和主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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