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0-07-29 16:22:15


  核心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自3月1日起实施单独二胎政策,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广西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了详细的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全文共有六章三十四条,包括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技术服务管理、奖励与保障等内容。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4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4年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

  第二章 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

  第五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措施。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