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6-24 00:11:15


  核心内容: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于2014年3月31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单独二孩政策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对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修改、对独生子女的定义等内容。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全文内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此外,根据修改内容对条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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