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6-24 00:11:15
核心内容: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于2014年3月31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单独二孩政策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对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修改、对独生子女的定义等内容。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全文内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此外,根据修改内容对条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为您推荐: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
■ 福建单独二胎最新政策2014
最新资讯
-
08-19 0
-
10-03 0
-
02-24 0
-
07-29 1
-
07-30 1
-
08-0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