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立遗嘱有几种方式
发布时间:2021-01-09 12:25:15
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前订立的,死后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那么遗嘱的种类有哪些?生前立遗嘱有几种方式?什么情况下需要订立遗嘱?遗嘱应包含的内容有哪些?接下来由的小编带您了解“生前立遗嘱有几种方式”的有关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遗嘱的种类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因此,公证遗嘱无需见证人,公证机关本身就能见证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代书遗嘱需要见证人。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录音遗嘱也需要见证人。
5、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口头遗嘱也需要见证人。
二、订立遗嘱的情形
1、再婚夫妻
再婚夫妻,特别是各自均有子女的再婚夫妻原因在于,由于双方是重新组建的家庭,各有子女,无论从感情亲疏、生活习惯、利益诉求等方面,都会与自己的继父或继母,产生多多少少的差异。而这种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难免不会被放大和积累。时间长了,自然会加剧重组家庭的内部矛盾。因此,这种情形下,再婚夫妻订立遗嘱,安排身后事务,就显得势在必行。
2、子女众多
如果子女众多,为了实现公平,以免身后因遗产产生纠纷,就需要通过遗嘱的方式实现。
3、本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佳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这就会出现财富向上(父母)、向下(子女)、平行(配偶)三个传递方向。因此,如果本人身体不好,就应提前订立遗嘱,按照自己的心愿对财产作出安排。
4、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非常有限,因此,如果当事人想将自己的财产,留给继承人之外的人,就必须采取订立遗嘱的方式进行传承。如果没有遗嘱,除非采取生前转移财产权利、生前捐助或者信托的方式进行操作,否则是无法达成所愿的。
三、遗嘱应包含的内容
1、宣告遗嘱是最终的,并撤销之前所有遗嘱;
2、立遗嘱人的姓名和身份;
3、委任遗嘱执行人、受托人(trustee)、监护人(不到21岁的孩子);
4、遗嘱执行人的权力;
5、如何分配财产的计划;
6、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遗嘱,但他们不能是遗嘱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他们仅仅见证签署过程,不阅读遗嘱内容。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生前立遗嘱有几种方式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订立遗嘱的方式有口头医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订立遗嘱的情形一般是子女过多为了避免财产纠纷而订立。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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