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发布时间:2019-08-31 19: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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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如何适用的规定。该条是在删除了原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后新增加的规定。
原婚姻法没有法律责任一章,只是在第三十四条原则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在案件审理中,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只能依据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处理,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刑法等。为了明确违反本法者的法律责任,便于受害者及时得到救助,更好地保护其权利,此次修改专门设立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重婚以及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违法行为,分别情况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但还有一些违反本法的行为,如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破坏军婚等,法中并未规定法律责任。对这些行为,需要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婚姻家庭关系中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很宽,从法律调整的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主体上看,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法律关系的具体种类上看,包括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等等。在法律责任中,又包括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等。而且,我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除婚姻法外,还包括民法通则、收养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刑法等法律,内容十分复杂。
除本法已有规定的以外,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婚姻家庭中发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可以依照其有关规定追究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等等。如:从事买卖婚姻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收缴其非法所得;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当责令其返还一部或全部财物;对有一般的打骂、虐待或其他侵权行为的可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予以训诫,必要时可责令其赔偿损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可责令其支付扶养费;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等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等。其他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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