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06 08:10:15
核心内容:我们从正确的爱情观和我国有关婚姻法法律制度的整体出发来认识和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我们就自然不会杞人忧天了,鱼和熊掌完全是可以兼得的。
鱼和熊掌可以兼得———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与思考
,可以说一石击起千层浪,特别是冠以夫妻房产权的分割问题更是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很多人(特别是女性)怀疑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甚至有人惊呼,要房子就别要爱情,要爱情就别要面包!
实际上,这完全是一种“误读”;鱼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
离婚房屋分割适用双方协议优先原则
【误读一】婚前男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购房产权归登记人,对女方不利。有人质疑,由于我国当前的婚姻状况,通常是结婚时往往是由男方出资首付购房准备婚房,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男方一方名下,此种规定实际上是让女方离婚后人房两空,降低了男方的离婚成本,不利于女性婚后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实际上,该条文的立法主旨并不是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购房情形按照单一方式机械地处理,而是按照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就是说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分割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归登记一方,并非“必须”,判决时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原则权变处理,并非对女方一定不利。
此外,,是按照婚姻法中关于“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的。如房产归男方,女方在住房上有困难或生活苦难依婚姻法“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给予必要的帮助。
明确财产关系利于定纷之争
【误读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于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司法解释中的这项规定,的确改变了以往父母在婚后赠与子女房产时在û有明示归哪一方的情况下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做法。有人质疑,我国新婚夫妇结婚时通常都是男方家长出资准备新房,应该是赠与双方的,如果仅属于男方,使男方离婚成本降低,容易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即使男方有过错,也无非是给点补偿就能轻而易举的占有已经升值的房产,女方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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