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应增加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15 02:42:15
当前,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我国新出现的非婚生子女现象大量增加。概括起产生非婚生子女的原因和类型如下:
1、因事实婚姻增多,导致私生子女增多。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是必然趋势。在流动人口中,一些人不办理结婚登记而组成事实夫妻的欲望、需求比以前强烈,因社会调控力减弱,环境条件也较以往更适宜。这些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为法律承认,得不到法律保护,其所生的子女当然为私生。一些人很可能因此类事实婚而成为“终生非婚同居者”,其所生的子女也成为永难准正的私生子女。
2、因婚前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而使私生子女增多。由于婚龄的提高、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更新、市场经济迫使年轻人多学知识,等等,许多人不愿早婚。但我国青少年性成熟的年龄却在提前。这种矛盾发展的结果是,年轻一代的婚前同居较以前普遍得多。即使避孕技术比以前高明,也难以避免私生子女出生。
3、因婚外恋引起的通奸、姘居关系增多,也使私生子女日益增多。与此相对,强奸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堕胎技术的发展会减少。
4、人工生育技术提高,计划生育的推广,也使得一些人在婚前、婚外怀孕生育,社会上的私生子女也或多或少地因此增添。市场经济要求每个家庭生产人口时,必须根据劳动力的需求计划生育。但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尚不完备,还需社会干预每个家庭的生育。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要求和其他法律规定不能或暂时不能结婚的人,为了逃避法规约束而私自同居私生。典型的还有所谓的因此而“公开借种生子”,或“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人工授精私生”,甚至“单身生育”的现象出现。未来的立法应兼顾制裁私生行为人和保护非婚生子女。一方面要对私生男女双方有一定的制裁(预防非婚生或避免单亲抚养),比如说以计划外生育罚款(坚持婚内生育制)处罚婚前同居生育,或以损害赔偿处罚通奸姘居生育者。这种通奸生育不仅侵害了夫妻名誉权、夫妻共同生育权,而且侵害了夫妻计划生育权。另一方面,应确立私生准正、认领、强制认领的法律制度以全面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而产生的,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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