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

发布时间:2019-08-26 18:53:15


  核心内容: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遗嘱见证人的人员。

  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就是说,如果想让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有效,遗嘱见证人必须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这三类人。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小编推荐

  遗嘱见证的程序

  注意事项:

  1、委托人的委托手续;

  2、委托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过程、或遗嘱原件;

  3、如委托人提供遗嘱原件,律师应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调查事项为委托人提交给律师的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4、如委托人当时立遗嘱,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代书的人、两名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托人的亲属)立遗嘱人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胁迫的情形等。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等;

  5、律师见证当时立遗嘱也要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

  程序:

  (已经有遗嘱的:)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2、审查委托人提交的遗嘱;

  3、为委托人作调查笔录;

  4、去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内容为了解立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