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三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1-05-22 09:34:15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在什么情形会无效?下文小编将通过三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遗嘱无效的三种情形,欢迎阅读。

  遗嘱无效情形1:见证人未全程参与

  2013年底,陈大爷去世。陈大爷的3个子女找到陈大爷的后老伴于某,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此时,于某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称陈大爷早已决定其百年之后将房子留给她,可陈大爷的子女认为,父亲不可能将房子留给于某一人,双方就此产生矛盾。

  无奈,,要求按照遗嘱,由自己一个人继承陈大爷的遗产。对于陈大爷子女对代书遗嘱提出的质疑,于某还专门提供了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刘某、洪某作为证人,证明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

  庭审中,证人刘某详细陈述了其作为代书人,帮助陈大爷订立遗嘱的经过,可另一证人洪某却对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吞吞吐吐。在法官再三询问下,洪某承认,当时他去外面抽烟了,陈大爷和刘某说什么没有听清。最终,,同时对代书遗嘱的内容也不清楚,因此该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根据规定,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如果继承人对代书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通常会对见证人进行询问,以了解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和情况。如果见证人没有参与订立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或者无法清楚表述订立代书遗嘱的经过、遗嘱的具体内容等,则很难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对此,法官提示说,一方面,选择见证人的时候尽量选择思维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质、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很多老年人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年龄较大,有一些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先于立遗嘱人去世,因此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另一方面,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告知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后果,如果日后产生争议,可能需要见证人说明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具体订立经过等。

  遗嘱无效情形2:立遗嘱人不签字

  苏某的老伴已过世多年,2014年10月,苏某也因病去世。办理完后事,苏某的小女儿苏晓梦想起父亲生前曾留给自己一份遗嘱,表示要把房屋留给她。可家里的其他人并不承认苏晓梦拿的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共同继承房屋。

,苏晓梦提交的代书遗嘱上,落款处虽然按有苏某的手印,可是却没有苏某的签字。对此,苏晓梦解释说,父亲当时身体不好,写字困难,所以就没有签字。但就是因为这一“签字”瑕疵,,没有确认这份代书遗嘱的效力。

  法官提示说,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都必须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实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允许以按手印代替。一旦进入诉讼,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就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不仅要提交代书遗嘱,同时还要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存在不能书写的客观情况,否则就将像苏晓梦一样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提醒,如果老人确实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书写,又想通过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同时,留存好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历材料或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