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8 02:10: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做出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区2010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26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14905元。
二、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0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5000元,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6452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9810元。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5000元。
(五)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250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0元。
(六)符合再生育条件、但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64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98元。
三、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О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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