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该各自为战

发布时间:2020-07-21 08:26:15


  今后山东省超出生育政策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将普遍降低,这是山东省计生条例修正案规定的。据悉,根据修正案,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1月25日《京华时报》)。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之前,有不少声音建议废除社会抚养费,理由是存在合法性存疑、征收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另外人口形势也发生了变化,但新计生法仍保留了社会抚养费。在保留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山东省率先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值得肯定,一者,减轻了超生家庭的负担;二者,可减少某些地方对这种罚款的依赖。

  此次,山东省普遍降低了征收标准。除上述情形外,修正案还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原来按照规定基数的1/2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1/5征收社会抚养费。另外,修正案还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对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群体来说,社会抚养费原征收标准,并不会带来多少经济压力,因为他们既可以到境外生孩子,也能承受国内的社会抚养费标准。但对低收入群体而言,原征收标准已经有些难以承受,所以一些家庭因为交不起社会抚养费而面临一些问题,相关权益受损。从这个角度说,山东普遍降低社会抚养费标准有多种考虑,有多重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