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与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15 13:36:15
导读:新婚姻法与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研究。随着家庭和个人财产日益增多、个人财产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可以断言,今后的家庭财产纠纷也会日益增多,离婚财产分割会困难重重。夫妻共同财产在数量、种类、结构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私自处分共同财产,侵占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创造了条件。本文通过“胡海英离婚案”,为你解读了新婚姻法与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营经济队伍日益壮大,其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夫妻共同财产在数量、种类、结构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私自处分共同财产,侵占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创造了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隐匿与转移??在离婚诉讼过程案中究竟哪些与社会性别有关的因素影响女性的财产权利?这是《婚姻法》修正案自2001年4月实施以来遇到的新问题,也是迫切需要回答解决的问题。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在夫妻财产制的诸多内容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是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2001年4月中国实施的《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虽然规定了夫妻财产权利平等,但事实上很多妇女的财产权利都成为离婚过程中的脆弱环节。,房产分割,女性处于明显劣势;子女抚养,重负更多地落在女性身上;生产经营性资料和经营权的争夺,女性极难获胜;妇女对共同财产的主张常得不到支持;女方因种种原因放弃了应享权益,在放弃权益的前提发生变化后,常常得不到相应权利(金一虹,2002)。
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最能充分体现两性权力关系的本质以及他们对家庭财产的实际占有、处分的权力分配。因此,本研究选择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胡海英诉李钟鸣离婚案,作为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中国大陆最大一起财产纠纷离婚案,胡海英离婚案曾经引起广泛关注。2001年4月20日,,要求解除和李钟鸣的婚姻关系,抚养女儿,并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2001年11月13日,,婚生女随李钟鸣生活,胡海英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一处使用面积28平方米的公产房由H 女承租居住。对双方有异议的两处火锅店、一个实业公司、三处房产、三辆车因有案外人主张权利,被判另案处理。被判两手空空的胡海英对抚养权及财产劈分提出异议,于2001年11月14日,。,决定中止本案审理,财产争议另案诉讼完毕后,再恢复本案审理。2002年5月,,要求依法确认哈尔滨宏鸣火锅店(宣化店、复华店)财产所有权。一审已经确认胡海英为这两家火锅店的财产所有权人,男方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确权的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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