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允许单方申请“离婚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0-01-24 16:37:15


  本文所称“离婚房产”,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所有权归一方当事人的房屋。

  本文拟通过对以下案例的评析,尝试谈谈“离婚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存在的某些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对夫妻离婚,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原夫妻共有房屋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将该房屋出售,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以离婚协议书只有债权效力,没有物权效力,需要男方离异的妻子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离婚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为由,断然拒绝受理该申请。申请人几经交涉,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房屋登记机构不作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

  关于本案,我有以下看法。

  一、房屋登记机构不受理该案,有法可依。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这一规定,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男方离异的妻子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离婚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无不妥。

  不仅如此,2008年11月28日,,“根据《物权法》、《婚姻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了约定处理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离婚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二、审查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是房屋登记的一大难点。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这一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当是申请“离婚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