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婚行政诉讼案”离婚案分析

发布时间:2021-02-02 00:03:15


,就《新婚姻》法颁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涉婚行政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否定了原告意欲通过行政诉讼达到民事诉讼暂不能达到的离婚目的。此案中女方分娩不到一年,男方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达到其急欲离婚的目的,因其熟悉民政部门相关法规,,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违法颁发的结婚证书并宣告该婚姻无效,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由于原告意欲利用合法手段规避法律而达到暂时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达到的目的的奇特想法而引出了涉及新婚姻法、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等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以及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空白。正所谓的行政诉讼为离婚,奇想引发大争论。

  一、结婚:民骗官,官行善,姻缘错成法律事实

  2000年11月9日,本案原告秦知法(化名,男,1964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武汉市某单位职员)经武汉市洪山区妇联某婚姻介绍所,介绍与本案第三人唐明丽(化名,女,1966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武汉市某学校教师)相识。双方均因各自已经离婚而处于单身状况,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当日即开始同居。同年12月,唐明丽经医院检查发现已经怀孕,于是双方就结婚事宜进行了多次磋商,秦知法因对唐明丽有所猜忌,故对于结婚并不十分情愿,但碍于唐明丽已经身怀有孕,且强烈要求结婚,经考虑终于答应一同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2月21日晚9时许,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唐明丽与秦知法一同前往武汉市某区某乡政府(现已因街乡合并更名为某街道办事处)找“熟人关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唐明丽原来曾在某乡政府担任播音员,故与办理结婚登记人员较为熟悉。为了快速顺利办理结婚证,双方都跨越了各自户籍所在地而找到有“熟人关系”的某乡政府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办证时,秦知法未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仅出具了离婚证和身份证;唐明丽则出具了改变离婚民事判决书判文和判决内容的判决书复印件、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双方户籍均不在本乡政府辖区内,且欠缺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双方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本不应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办证人员一来碍于“熟人关系”相求的情面;二来考虑双方实际上已经同居并已怀孕,且实际上已完全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而且考虑到双方均是大龄青年再婚,为做“好事”,还是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