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的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20-10-25 14:42:15
核心内容:扶养的法律特征有一定的亲属身份是扶养关系产生的前提;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有扶养关系和扶养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权利人有......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扶养的法律特征。
扶养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一定的亲属身份是扶养关系产生的前提。
没有亲属身份的人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生活中也有一些人们之间在经济上互相扶助的现象,但如果彼此之间不具有亲属身份,就不是法律上的扶养关系,这样的经济扶助只是道义上的。
2、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有扶养关系。
并非所有亲属之间都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亲属网络庞大,各国关于扶养的立法都将亲属的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只是在亲等上有所不同。在我国,下列亲属之间有扶养关系:(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养子女、发生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义务;(2)子女对父母(包括生父母含实施人工生育的父母、养父母、发生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供养和扶助的义务;(3)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4)兄弟姐妹之间有条件的扶养义务;(5)祖孙之间的有条件的扶养义务。此外,直系姻亲的卑亲属对尊亲属虽无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如果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
3、扶养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或请求法律予以救济。
当然,不同的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有不同的条件要求。
4、扶养的内容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又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籍。
扶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伦理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知识延伸:
要确定统一的扶养概念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法律条文中的"扶养"属于狭义的扶养。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确定了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及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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